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工作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8]474号 1998-10-2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令[1998]30号“关于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由市纪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联合组成北京市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负责审查批复全市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项目。各区、县将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建设项目的清查工作,其中包括有关违法项目的基本情况、纳税核定、税款结算、缓交税款等批复事宜。为配合此次清查、处理本市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现有已竣工程或在建工程等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项目由市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涉及有关各税种的征管事宜,现就有关问题统一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在清理期内,凡经市联合办公室审查批复允许销售并给予一次性经营权的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项目,各区、县局要根据市建委开发办分期分批开列的项目核准清单,作如下处理: 1、对无资质身份的开发企业,凡经过批准允许一次性经营的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清查项目税款,就地组织入库。为其开具零份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 2、对有资质身份的开发企业,凡经过批准允许一次性经营的项目,其项目所在地不在核算地的,均由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清查项目税款,并将有关应纳税资料移转核算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入库,由核算地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 3、无资质身份的开发企业缴纳的税款,按零散税源户处理。 二、各区、县地税局要按照市政府清查处理工作的需要,在清查期内,要在本局或税务所(申报厅)内设置办理窗口,由专职人员负责审查批复手段,要严格按照市联合办公室有关规定和税法规定查验违法项目的批复文件、税款结算、入库情况,对缓交税款的项目要按照有关税收征管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处理。专用发票的开具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逐栏、逐项、一次复写完成。并将已开具发票的第三联和有关批复文件一并记录备案。 附件: 1、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令[1998]30号《关于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会议纪要》文件。 2、关于加快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几点意见——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局长柴俊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22日 关于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会议纪要 京政会[1998]30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我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文件精神,1998年4月24日下午,市政府副秘书长陈书栋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处理我市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有关问题。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开发办、市房地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议定事项如下: 一、由北京市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市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由柴俊彝同志担任市联合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和市农业局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该办公室从1998年5月1日开始办公。 二、处理我市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中央11号文件)和1998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精神,以中央、市有关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等法规为依据,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区别情况,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走过场。对1996年9月17日全市土地执法检查动员大会之后,特别是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发生的违法用地要从严处理。 三、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工作分工及程序 (一)由市主管部门处理及补办有关手续的项目: 1、饭店、商厦、写字楼、旅游、别墅、度假村、跑马场、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违法建设项目,无论是未批或区、县有关部门越权审批(包括化整为零审批)的,以及应由市审批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或公共事业违法用地项目,先由区、县政府组织本区、县计委、规划、建设、房地等部门督促违法单位上报有关补办和重新立项、规划、建设、土地补偿及农民安置等材料和图件并附违法单位责任人的书面检查。区、县政府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区、县房地局按项目分期分批报市联合办公室。 2、市联合办公室对各区、县上报的材料及处理意见统一研究,在违法单位交纳罚款和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后,报市政府审批,再交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补办有关手续。对于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必须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地貌,并予以没收。 (二)由区、县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的项目: 1.未经批准或擅自扩大批准面积取土烧砖、挖沙采石、采矿、建墓、倾倒垃圾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由区、县房地局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3条、44条的规定处理,依法限期恢复地貌,并处以罚款后,报市联合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备案。 2.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拒不交回的,由区、县房地局按照《<实施办法>罚款处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地貌,收回土地使用权。 3.无正当理由征而未用一年以上的土地,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第19条的规定,征收土地荒芜费。其中无正当理由划拨、征用后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撤消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4.凡是违法占用的耕地,经依法处理后能够复耕的复耕;不能复耕的由市、区、县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统一研究后另行安排。 四、对于非农业建设项目违法用地的主要责任人,要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令其做出书面检查;或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全市处理非农业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工作于1998年年底基本完成。 附: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附件: 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市政府 陈书栋 市计委 齐佳 市开发办 张耀东 市房地局 柴俊彝 谢书成 信廼铭 庄振明 李海军 陈同顺 市规划局 朱守平 市监察局 周玉珍 陈哲民 关于加快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几点意见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局长 柴俊彝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稳定安定,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文件)。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制定下发了京发[1997]7号文件,并于去年5月,召开了全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大会,及时传达贯彻中央精神,并安排布置了全市土地大清查。通过清查,了解了情况,摸清了底数,基本掌握了非农建设用地现状。 一、有关我市土地管理的几个主要问题 几年来,全市土地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距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特别是在我市土地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耕地锐减的趋势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还比较严重,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据1993年全市土地资源调查统计,全市土地面积1.64万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占62%;平原面积仅占38%。在全市土地总面积中,已经利用的土地面积1.43万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6.9%;未利用土地面积0.22万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1%。在未利用土地面积中,可供垦殖的宜农荒地仅有20万亩左右,仅占未利用土地的 (二)耕地数量锐减。据统计,1952年全市共有耕地面积911.9万亩,到1982年减少到726万亩,三十年减少耕地面积185.9万亩,平均每年减少6.2万亩;到1992年底,全市耕地面积仅有612万亩,十一年减少耕地面积114万亩,平均每年减少10.36万亩;到1997年底,全市耕地面积为518万亩,五年减少耕地面积94万亩,平均每年减少18.8万亩。 目前,北京市现有人口约1200万,人均耕地仅有0.43亩,略高于上海市,居全国倒数第二位,也低于联合国规定的人均耕地0.795亩的警戒线。 (三)、违法用地情况 按照中发[1997]11号文件要求,对我市1991年至1996年底非农建设用地进行了大清查,六年中非农建设用地共56.1万亩,其中:耕地34.48万亩,占六年实际用地的61%。在56.1万亩非农建设用地中,违法用地18,7万亩,占六年实际用地总量的33.3%。其中:耕地10.69万亩,占违法用地面积的57.2%。违法用地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未经批准用地。全市未经批准用地14.64万亩,占违法用地的78.3%。其中:耕地8.48万亩,占未经批准用地的57.9%。二是违法批地。全市违法批地(主要是越权批地和化整为零批地)4.07万亩,占违法用地的21.76%。其中:耕地2.21万亩,占非法批地的54.3%。从违法用地情况分析,数量较多、面积较大,已对城乡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构成一定影响。因此,按照中发[1997]11号和中办发[1998]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依法处理违法建设用地,市政府制定了京政发[1997]12号文件和京政会[1998]30号会议纪要,依法加快对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处理。 二、为依法、积极、妥善、及时处理好全市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就有关具体处理和补办手续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建立处理违法用地组织机构 根据市政府京政会[98]30号会议纪要精神,由市计委、市建委(开发办)、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北京市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主要负责全市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以及违法用地材料的审核确认、违法用地处理、转办及报批工作。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组成精干、高效的办事班子,以确保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正常、有序、顺利开展。联合办公室要明确职责,搞好分工。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7]12号文件规定:市计委负责立项方面的问题;建委负责工程项目开发和资质方面的问题规划部门负责规划选址定点的问题房地(土地)部门负责土地征用、出让、安置补偿等用地方面的问题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税费方面的问题,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责任人处理问题。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处理工作依法、快速、认真、有序进行。 (二)、处理违法用地工作分工及程序 第一,凡属饭店、商厦、写字楼、旅游、别墅,渡假村、跑马场、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违法建设项目,以及应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市政配套设施等公益、公共事业等违法用地项目,均由市有关部门处理及补办有关用地手续。以上违法项目的处理和补办手续,首先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违法用地单位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文件和重新立项、规划、建设、征地和安置补偿等材料及图件和违法单位责任人的书面检查。同时填报《北京市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基本情况表》和《违法用地处理情况登记表》,经区县政府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违法项目分类,分期分批报市联合办公室。市联合办公室根据区县上报的材料及处理意见,进行统一研究确认,违法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和有关税费后,报市政府审批,然后按规定和程序补办有关手续。对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地貌。 第二,凡属未经批准或擅自扩大批准用地面积取土烧砖、挖沙采石、采矿、建墓、倾倒垃圾及废弃物等违法用地,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限期恢复地貌,并处罚款后报市联合办公室备案。在区县批准权限范围内的乡镇村建设用地,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依法处理后补办有关用地手续。超出区县政府批准权限的违法用地,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的,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恢复地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拒不交回的,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处以罚款后,限期恢复地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对征而未用的土地,将按市政府关于清理开发公司、清理开发项目和清理闲置土地的部署办理。 (三)、所需报送的主要材料和图件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资质证明;1:2000地形图和1:500或1:1000总平面图;区县计委、建委、规划、房地部门原审批文件及区县政府原征地批文;征地补偿协议、安置方案;违法批地和违法用地主要责任人的书面检查等。 (四)、几点建议 第一,各区县根据这次会议精神,尽快组织成立本区县的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联合办公室。加强领导,统一组织,依法处理本区县的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第二,各区县联合办事机构成立后,要积极主动催促违法用地单位准备好各项资料和图纸,对违法用地要进行详细分类,按照京政会[98]30号会议纪要的要求由区县政府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分期分批报市联合办。 第三,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7]11号、中办发[98]2号和市政府京政会[98]30号文件精神,市和区县的联合办公室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本着依法、从快、求实、不走过场的原则,积极、稳妥处理违法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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