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1995]74号 1995-03-29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2.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第一条第一、四、五、六点;第二条第一点废止。
据各地反映,目前在执行所得税税收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不够明确,为了统一税政,便于征管,现就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 1、[条款废止]关于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出资自办,由学校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的校办工厂、农场以外的其他校办企业,可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超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号)范围以外的其它校办企业,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比照校办工厂、农场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2、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列支的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3、关于亏损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核定当年亏损额时,是否准予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问题。 对亏损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核定企业亏损额时应予剔除,不得在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列支。 4、[条款废止]关于实行各种形式承包办法的企业、1993年度以前的亏损额,可否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弥补亏损问题。 对实行各种承包办法(包括行业大包干和不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1993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4号)精神,不得用1994年度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弥补亏损。但对实行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办法的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1994年度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5、[条款废止]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饮食服务企业,应按什么标准的计税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的问题。 对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可按其“两个低于”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总额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的基数。 6、[条款废止]关于在“八五”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范围问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水库管理局、处、所以及灌区、堤坊闸坝、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所属的经营单位和水利站。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几个具体问题 1、[条款废止]关于个人分几次取得属于同一年度的年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应如何计税问题。 对个人分几次取得属于同一纳税年度的年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应将几次所得合并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第十三条规定计税。即;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2、关于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和集资单位派发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派发的股息所得或向企事业单位集资的利息所得,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只就其股息率或利息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红利所得应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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