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2]291号 2002-08-1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各地应严格遵照《通知》精神,不折不扣地完成2002年度所得税收入任务。同时要加强收入分析,强化税源监控。在上报外税收入分析时务必分税种分析收入情况,量化各项指标,体现各指标与上年同期对比数。 二、要认真填报《涉外企业所得税增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报送软盘(请用excel制作表格)。 三、请各地将执行情况及涉外企业所得税增收情况统计表于2002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局涉外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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