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外运公司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369号 2005-11-0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14号),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下属的福建外运公司、福建外运福州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外运福建莆田公司、中国外运福建厦门公司、中国外运福建漳州公司、中国外运福建储运公司、福建外贸马江储运公司、福建省外贸汽车维修厂等八家全资企业从2005年起,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请按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十一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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