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湘财会[2005]18号 2005-10-9 为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切实加强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审批机关为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各审批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的审批工作。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条件及申报的有关材料应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的规定,各审批机关不得另立条件或新增申报材料。 三、各审批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审批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省级以下审批机关决定批准的,应将批准文件抄送我厅;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审批费用,也不得变相收取费用。有关审批工作人员应保持廉洁自律。 五、各审批机关应切实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别应重点关注代理记账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接受代理记账业务是否合法,是否订立了书面委托合同;记账人员执业资格及职业道德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对违规执业机构和违规执业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对当地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清查摸底,及时掌握代理记账机构运行动态,于每年5月30日前将本地代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见附表)及有关说明报送我厅。 我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咨询机构设立和代理记账资格的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会字[1997]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代理记账情况汇总表(略) 湖南省财政厅 2005年10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