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199号 1998-10-2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6月2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中涉及的若干概念含义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证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目前我国试点的都是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共五家,其中在我省的有“开元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单位在我国,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三、基金托管人 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目前,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为基金托管人的五家商业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已在运作。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的基金管理人是以基金管理公司形式出现。在我省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目前只有深圳市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