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404号 2002-09-16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6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徽通信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002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安徽通信服务公司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的15%比例,在合肥市预交企业所得税。安徽通信服务公司通信器材分公司、合肥分公司作为成员企业,其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由安徽通信服务公司统一计算预缴,不实行就地预交办法;安徽通信服务公司各市办事处由于实行报帐制核算,各市无法核算盈亏,暂不作为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也不实行就地监管。 三、安微通信服务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安徽省邮电规划设计院、安徽中天通信工程公司一律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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