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对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稽[1994]26号 1994-01-2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一、本市固定业户到外省市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发《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经证》),并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外省市固定业户来本市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须凭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经证》,到本市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按规定领购或换开本市发票。 三、固定业户持《外经证》外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按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1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