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税收征收问题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48号 1994-03-26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一、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在代理购销双方办理果品批发交易时,应就购销双方商定的交易金额开具普通发票给购入方,同时对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开具的这部分果品交易额暂不计征增值税。 二、购入方取得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开具的果品交易普通发票,可按购入免税农业产品对待,就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交易金额依10%税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在代办购销业务中所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营业税“代理服务”税目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 四、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自营进销果品交易业务,仍应按增值税有关规定计征增值税。 五、原税一便发[1994]4号通知中对果品专业市场(公司)代理购销批发果品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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