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2001-08-2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ΟΟ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决定废止下列四项规章: 一、《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1987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1987]号文件发布) 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3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三、《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9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5年4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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