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移交、撤消、解除挂靠中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1]239号 2001-4-11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移交、撤消、解除挂靠中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企﹝2000﹞2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分局应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移交、撤消、解除挂靠企业的纳税清算、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上述企业在移交、撤消、解除挂靠过程中,债权发生转移的,其欠缴税款一并转移。 三、对于无力清算税务机关各项税款的破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追缴欠税、滞纳金、罚款。 对破产完毕后形成的“死欠”,按照市局关于确认和核销破产企业“死欠”的规定程序上报市局核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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