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沿海铁路公司运营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2003]420号 2003-08-0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02年6月18日起,由广西沿海地方铁路公司统一管理南防、钦北、黎钦铁路运营业务,公司所在地在南宁市,并实行公司集中统一核算。为切实做好上述路段税收管理工作,本着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比较公平合理地兼顾各市财政利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治区地税局召集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地税局进行了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广西沿海铁路公司运营收入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西沿海铁路公司铁路客、货运输收入营业税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收)由南宁市地税局负责统一征收管理。 二、税收分配比例:按南宁市30%、北海市20%、钦州市25%、防城港市25%的比例分别入库。 三、南宁市地税局征收广西沿海铁路公司税收(包括查补的税收)后,应及时按规定比例将代征税款划拨给相应的市地税局,并附送纳税申报表(包括税收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四、南宁市地税局可按规定收取代征手续费。 五、此分配比例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06年底终止。我局原下发的桂地税函[1998]159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以上意见,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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