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2003]4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沿海铁路公司运营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01
摘要:广西沿海铁路公司铁路客、货运输收入营业税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收)由南宁市地税局负责统一征收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沿海铁路公司运营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2003]420号       2003-08-01


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02年6月18日起,由广西沿海地方铁路公司统一管理南防、钦北、黎钦铁路运营业务,公司所在地在南宁市,并实行公司集中统一核算。为切实做好上述路段税收管理工作,本着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比较公平合理地兼顾各市财政利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治区地税局召集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地税局进行了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广西沿海铁路公司运营收入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西沿海铁路公司铁路客、货运输收入营业税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收)由南宁市地税局负责统一征收管理。

  二、税收分配比例:按南宁市30%、北海市20%、钦州市25%、防城港市25%的比例分别入库。

  三、南宁市地税局征收广西沿海铁路公司税收(包括查补的税收)后,应及时按规定比例将代征税款划拨给相应的市地税局,并附送纳税申报表(包括税收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四、南宁市地税局可按规定收取代征手续费。

  五、此分配比例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06年底终止。我局原下发的桂地税函[1998]159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以上意见,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8月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