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1996]9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代上级主管部门收费的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16
摘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代上级主管部门收取的应税收费,无论其收取后是全额上缴还是按比例上缴给上级主管部门,均应以其收费的全额,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代上级主管部门收费的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6]95号        1996-05-16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代上级主管部门收取的应税收费缴纳营业税地点问题的请示》(高地税发[1996]第14号)收悉。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代上级主管部门收取的应税收费,无论其收取后是全额上缴还是按比例上缴给上级主管部门,均应以其收费的全额,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你市交警部门在本市收取的机动车辆人员培训费,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高要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以收取机动车辆人员培训费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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