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1996]9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代上级主管部门收费的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16
摘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代上级主管部门收取的应税收费,无论其收取后是全额上缴还是按比例上缴给上级主管部门,均应以其收费的全额,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代上级主管部门收费的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6]95号        1996-05-16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代上级主管部门收取的应税收费缴纳营业税地点问题的请示》(高地税发[1996]第14号)收悉。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代上级主管部门收取的应税收费,无论其收取后是全额上缴还是按比例上缴给上级主管部门,均应以其收费的全额,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你市交警部门在本市收取的机动车辆人员培训费,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高要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以收取机动车辆人员培训费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5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