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0]330号 2000-10-0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7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省局稽查局。 一、各级稽查部门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对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的税务处理(处罚)结果进行公告,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加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县或者县以上话号码、通讯地址及其它有关事项;如果条、来访举报时,工作人员应将保密、奖励等规定的内容告知举报人。 三、要把税务稽查业务公开(以下简称稽查公开)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把稽务公开的执行情况作为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真正落到实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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