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1]81号 2001-04-10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函[2001]1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结合我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我市2000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23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评税工作。对帐册混乱,企业所得税申报额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应列入评税范围。 二、及时上报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各单位应在汇算期内向市局提供一份汇缴工作信息,以便市局掌握情况及向省局汇报。 附件: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情况表(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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