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涉外经济凭证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145号 1996-05-21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我市不少征收分局要求明确对外贸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问题。由于对外贸合同印花税的减免税期已过,故应按政策规定,对外贸企业的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中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外国保险公司之间再保险业务凭证征收印花税。 特此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5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