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3]53号 2003-04-21 各征收管理分局,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技术转让(许可)合同确定免税比例的问题 请各征收单位对照本通知附件所列申请免税企业的名单,按市局审定的免税比例审核办理有关企业的抵、退营业税款手续。附件中“免税比例”为50%的情况是指针对外国企业与我市企业签订的某一份技术转让(许可)合同中存在未能正确合理地划分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收入的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第二点的规定,市局审定的可给予该外国企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占该技术转让(许可)合同总价款的比例。 二、关于报送报表的时间要求 各征收单位须于次年6月15日前填妥省局157号文要求的《外国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情况统计表》并报送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该表中1999年至2002年的统计数据须于今年6月15日前报送。 附件:(略)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审批情况表 2.粤地税函[2003]157号 3.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情况 4.外国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情况统计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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