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联发[1994]10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22
摘要: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07号)称:“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税联发[1994]108号       1994-12-2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07号)称:“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22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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