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1997]590号 1997-11-1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转发给你们,依据市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的通知》 (深府办[1997]111号)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缴纳义务人。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