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区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征[2000]48号 2000-02-29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海曙、江东、江北区地税局,市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市局研究决定,并报经编委批准,设立税务登记管理分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在海曙、江东、江北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需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设在镇海、北仑、开发、保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部、省、市属国有企业的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由市局税务登记管理分局负责,上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日常管理和注销工作由有关区局和市区征管分局负责;上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换证、验收工作由税务登记管理分局牵头并组织实施,有关分(区)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 二、税务登记管理分局应加强与工商、国税、民政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及时掌握税务登记信息并进行稽核,对漏管户应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催办,对催而不办的漏管户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文书附后),具体处罚标准由税务登记管理分局另行制订。罚款由市局税务登记管理分局收缴。 三、税务登记管理分局在对漏管户补办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将该纳税人的工商登记办理日期或开业日期以及基本经营情况告知有关主管税务机关,属市征管分局征管的纳税人移送市局稽查局。 四、税务登记分局应定期向市局征管分局和各区局提供税务登记信息,并移送有关登记资料,各区局和市征管分局应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及时反馈给登记管理分局。 附件: 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分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略) 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分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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