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7]20号 2007-2-8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暂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句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近日,省局印发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鲁地税发[2006]134号)。为保证该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对外籍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部分废止]关于税收政策。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籍个人在我省境内出租(或转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应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2、关于征收方式。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籍人员暂不采取核定应纳税额征收方式。 外籍个人在我省境内出租房屋的税源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方面,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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