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0]12号 2000-1-2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第一条所称“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其关联关系的认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1998]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境外企业支付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的工资薪金形式多样,情况复杂。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检查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将国家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