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归还技措性贷款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88]财会19号 1988-03-04 1986年4月23日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规定,联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技措贷款。技措贷款项目投产增加的收入,先用于归还贷款,还清贷款后再按协议分利。归还贷款的数额相应增加联营各方的投资。根据这一规定,国营工业企业联营各方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一、投出资金企业: 投出资金企业应根据接受投资单位的通知,按归还贷款利润中属于增加本单位投资的数额,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至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至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至国家固定基金”科目。对于这部分追加投资的利润,在会工02表“利润表”第27行项下增列“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项目(27-1行)予以反映。 二、吸收投资企业: 吸收投资的企业用技措贷款购建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至待转固定基金”科目。按规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归还技措性贷款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至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借(减)记“固定基金至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至国家固定基金”科目(应增加本单位投资的部分)、“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应增加其他单位投资的部分)。 国营工业以外的其他国营企业,可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 1988年03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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