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征[1998]96号 1998-8-11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后的有关地主税(费)征管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实行“定期定额”办法征收地方税(费)的个体私营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定额、计征税(费)。但考虑到目前经济景气度偏低、个体私营业户生产经营普遍比较困难的现状,目前暂不调整税(费)定额。 2、在此次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结束以后,各地应全面调整税(费)定额,但定额的调整幅度应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可采取逐步调高的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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