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2001]2号 2001-01-23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12]9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307件暂时保留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税收内容执行现行法律和政策。 2.依据浙政办发[201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
信息产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一大主导产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意义十分重大。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进一步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投融资政策 (一)“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软件产业的贴息或补助,以实施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开发、软件出口加工、软件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等。各地要视财力可能,加强对软件产业发展的扶持。 (二)“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省财政厅、经贸委、科技厅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把软件技术创新项目、软件孵化器项目和软件类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列为支持的重点之一。对软件企业优先推荐或安排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 (三)逐步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按照以民间资本为主,政府引导扶持的原则,积极培育软件产业风险投资主体,设立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组建软件风险投资公司。 (四)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五)优先支持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为重点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六)金融机构应根据有关政策,积极提供包括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在内的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 二、税收政策 (七)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八)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九)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我省2000年7月1日前兴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年限。2000年开始年限尚有剩余的,则在规定的减免税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前已按规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予退库。减免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及税前扣除核准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十一)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出口与采购政策 (十三)软件产品(含软件外包加工)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直接在省(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软件自营出口权登记。 (十四)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认证。对软件出口型企业的认证费用,外经贸部门要协助企业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 (十五)支持软件企业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出口。软件企业要充分利用保税区政策,扩大软件出口。有关保险机构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海关要为软件的开发生产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对出口的软件产品,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十六)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化、领域信息化、区域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社区信息化、家庭信息化,进一步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拉动软件产业的发展。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系统,必须使用具有自主产权的国产软件和设备,或配置国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十七)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购的生产性设备),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所购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十八)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加大打击盗版软件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保护正版软件使用者的利益。鼓励公平规范竞争,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收入分配政策 (十九)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二十)从事软件工作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继续用于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或生产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人才吸引和培养政策 (二十一)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全省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发挥省内现有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软件园和企业等,多层次、多形式培养软件人才,形成软件人才培养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成立软件学院,积极建设高级软件与网络人才的培养基地;鼓励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十二)鼓励企业吸引软件跨国公司,与高等院校实行联合办学。根据软件企业需求,开设有关实用专业和课程,为软件企业培养实用型中初级软件人才。 (二十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开展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积极开展软件技术远程教育。支持高层软件人员出国培训、进修,鼓励企业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浙江讲学和工作。 (二十四)凡受聘于经认定的软件企业的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与高级管理人员,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单位所在地落户。 (二十五)对从事软件技术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或引进项目的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申请出国,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护照。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的有关人员赴港澳从事商务、培训等非公务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证件。对来浙工作的软件外籍专家,邀请或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为其申报半年或一年内多次有效入境签证审批手续。 六、软件园建设 (二十六)在有条件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科研与工业用地范围内,鼓励和支持创建一批省级软件产业园区。把软件园区建成软件产品开发基地、生产基地、出口加工基地、技术培训基地、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形成软件产业集聚效应。 (二十七)软件园区的管理要借鉴国内外管理的先进经验,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按现代企业制度的模式运作,为软件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七、认定与管理 (二十八)省信息产业厅对全省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做好软件企业的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的管理工作。 (二十九)浙江省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省级软件行业协会以及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的地级市软件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后正式公布,报上一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认定和批准后的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可享受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扶持软件产业发展以及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十)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或未经年审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认定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十一)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三十二)加强软件行业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省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软件行业协会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认定职能。 (三十三)软件行业协会所需经费主要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也可给予适当的支持。 (三十四)加强软件行业统计工作,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省有关部门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三十五)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三十六)本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1年0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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