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 2022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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