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1026刑初47号 张某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01
摘要:被告人张某笑与他人合伙作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受票企业已将税款补缴。

  发文机关: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冀1026刑初47号

  发文日期:2020-06-22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冀1026刑初4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笑,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河北省文安县,捕前住文安县,农民。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文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笑及其辩护人杨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笑伙同陈尊佟(已判决)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刘某、崔某、霍志莲等人的身份信息成立了文安县疏温木材加工公司、文安县募立木材有限公司、文安县备品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文安县庆霞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文安县捷茂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和文安县轩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共六家公司。上述公司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笑伙同陈尊佟通过除文安县轩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外的五家公司为北京世纪隆泰经贸有限公司、北京旭日海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林源创业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邦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元森博艺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长春市国泰金源商贸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以虚走资金流、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8739814元,税款1205491.35元。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受票公司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笑被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北京世纪隆泰经贸有限公司、北京旭日海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林源创业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邦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元森博艺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长春市国泰金源商贸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分别补缴了税款。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到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查询信息、税务登记信息、文安县庆霞木材加工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银行流水、被告人张某笑银行卡交易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等,证人卢某、刘某、崔某、田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笑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笑认罪悔罪,间接挽回了国家的损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同意公诉机关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笑伙同陈尊佟(已判决)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刘某、崔某、霍志莲等人的身份信息成立了文安县疏温木材加工公司、文安县募立木材有限公司、文安县备品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文安县庆霞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文安县捷茂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和文安县轩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共六家公司。上述公司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笑伙同陈尊佟通过除文安县轩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外的五家公司为北京世纪隆泰经贸有限公司、北京旭日海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林源创业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邦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元森博艺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长春市国泰金源商贸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以虚走资金流、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739814元,税款1205491.35元。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受票公司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笑被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北京世纪隆泰经贸有限公司、北京旭日海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林源创业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邦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元森博艺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长春市国泰金源商贸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分别补缴了税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到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查询信息、税务登记信息、文安县庆霞木材加工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银行流水、被告人张某笑银行卡交易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等,证人卢某、刘某、崔某、田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笑与他人合伙作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受票企业已将税款补缴。综上,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笑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笑的辩护人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冯旭芳

  人民陪审员 卢双霞

  人民陪审员 谷 伟

  2020年6月1日

  书记员 陈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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