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印刷企业,产品的成品率常年平均在96%左右,当地税务机关对我企业检查时提出,由于我们成品率没有达到100%,产生了废次品,要求我们把这4%的废次品所用的原材料进行进项转出。我公司认为这4%属于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消耗,不应该进行进项转出。请问税局的要求有依据吗?我们的理解正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才属于不能抵扣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正常损失”以外的正常消耗,现行增值税法规虽然没有规定必须得经过审批,但实践中,企业还是应该就这个“正常消耗”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比如行业正常次品率,企业对于次品的相关内部控制与管理流程等等,而不是自己认为的正常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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