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发[2006]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26
摘要: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需要调整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土地,提出调整方案,由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内地税发[2006]23号             2006-06-26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政字[2006]190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需要调整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土地,提出调整方案,由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各盟市级税务机关要对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进行调研,提出征收方案,由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税收法规、政策执行。对征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反馈区局。

  四、该文件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政字[2006]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