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内地税发[2006]23号 2006-06-26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政字[2006]190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需要调整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土地,提出调整方案,由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各盟市级税务机关要对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进行调研,提出征收方案,由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税收法规、政策执行。对征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反馈区局。 四、该文件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政字[2006]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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