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在境外租用设备所支付的租金等问题征免税的批复 财税油政字[1988]9号 1988-04-01 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7)财税油穗审字第3号文件收悉。现对你局在审计××和×××石油公司财务税收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列举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租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以间接投资方式,将其财产出租,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租金所得。在华作业的×××石油公司在新加坡租用仓库和在香港租用计算机的支出,如果与该公司在华的作业有关,费用合理,应准其作为企业的经营费用列支,鉴于该公司所租用的仓库和计算机都在中国境外使用,因此不宜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租金所得税。 二、外国公司、企业,对其职工、雇员多数实行休假制度。休假期间,除照发工资外,有的还给予报销回家探亲交通费。考虑到外籍人员来华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这种交通费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税收管理,应要求公司按合同规定实报实销,不宜采取包干的办法。 财政部 1988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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