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是否交税?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A公司为一石化企业,主要产品为汽油柴油等,每月有一部分产品用于公司下属运输公司(为公司购买原材料)、消防队、办公室(用于平时接待来客及日常业务用),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应交消费税、增值税?依据是什么? 消费税...
A公司为一石化企业,主要产品为汽油柴油等,每月有一部分产品用于公司下属运输公司(为公司购买原材料)、消防队、办公室(用于平时接待来客及日常业务用),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应交消费税、增值税?依据是什么?

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根据上述规定,石化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汽油柴油等,部分用于公司下属运输公司(为公司购买原材料)、消防队、办公室(用于平时接待来客及日常业务用),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石化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汽油柴油等,部分用于公司下属运输公司(为公司购买原材料)、消防队、办公室(用于平时接待来客及日常业务用),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范围,因此,贵公司部分用于下属运输公司、消防队、办公室部门的汽油柴油等产品不需作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