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一石化企业,主要产品为汽油柴油等,每月有一部分产品用于公司下属运输公司(为公司购买原材料)、消防队、办公室(用于平时接待来客及日常业务用),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应交消费税、增值税?依据是什么? 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根据上述规定,石化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汽油柴油等,部分用于公司下属运输公司(为公司购买原材料)、消防队、办公室(用于平时接待来客及日常业务用),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石化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汽油柴油等,部分用于公司下属运输公司(为公司购买原材料)、消防队、办公室(用于平时接待来客及日常业务用),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范围,因此,贵公司部分用于下属运输公司、消防队、办公室部门的汽油柴油等产品不需作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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