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1]402号 2001-10-23 税屋提示——依据琼国税发[2007]1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专用发票使用的管理,防范重大偷、骗税案件的发生,根据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0月20日起,各市县国税局必须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全面清理。对使用十万元版(即价税合计最高开具限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百万元版(即价税合计最高开具限额为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要重新予以审批。各级国税局的审批权限为: (一)海口、三亚市国税局负责审批所辖使用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其他市县国税局、洋浦国税局负责审批所辖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 (三)省局负责审批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及除海口、三亚市外的其他市县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清理和重新审批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各市县局对辖区内所有防伪税控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清理,对经营活动不需要使用大面额专用发票的,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其开票限额,初步确定使用万元版、十万元版和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 第二阶段:各市县国税局对初步确定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于11月15日前上报应由省局审批的企业有关资料。11月底前省局向各市县国税局反馈审批结果。 第三阶段:各市县局根据最终审批结果调整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并于12月5日前向省局上报本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发行状况统计表。 三、审批程序 (一)各市县局对需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税负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填写《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1)。新办企业申请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还必须提供企业销售合同、经营场地证明以及年度生产销售计划等。 (二)调查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要求企业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1.税负率偏低的; 2.税负情况变动异常的; 3.销售额变动异常的。 (三)属于各市县局审批权限的,各市县局在《审批表》中做出批准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的决定。属于应报省局审批的,各市县局应在《审批表》中提出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的意见,并汇总填写《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审批表》、企业书面说明、市县局调查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并上报省局。 (四)各市县局应在审批结束(属省局审批的,自收到省局反馈结果之日起)后3日内,由发行人员完成对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设定。 (五)防伪税控企业已确定的最高开票限额需调整的,如限额调整后审批权限在各市县局的,由各市县局依上述规定审批,并报省局备案;限额调整后审批权限在省局的,由各市县局依上述规定报省局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开票限额的日常审批均按上述程序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审批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重,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必须确保真实、准确。 (二)各市县局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发行状况统计表通过“最高开票限额设定情况统计软件”完成,该软件及使用说明放置在FTP网“税政处/省局文件/开票限额软件”目录下,请各市县局自行下载。各市县上报统计表的数据必须与报税子系统中企业的相关资料一致。 税 屋附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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