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单位(邮政)对于金融大客户按等级给于一定的奖励,应怎样代扣个税? 2、对于一些业务给于顾客(对于单位来说也就是某单位的业务经办人)一定的提成,应怎样代扣个税? 1.从您的信息无法准确判断该奖励的实质。 假如您单位的奖励属于有奖销售活动,是为了销售您单位的金融产品而给予客户的一定奖励,则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执行,即:“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假如是有奖储蓄中奖,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98号)规定,即: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假如不是上述情形的奖励,则需要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看是否征收。 2.该业务对于单位业务来说,涉嫌非法,属于商业贿赂,这是明显的非法所得,我们认为代扣代缴个税没有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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