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8]95号 1998-05-18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即国税发[1998]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我省1998年度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凡在省直属征收局纳税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华北石油管理局系统在我省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先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不包括税务分局、税务所)签署意见,后由华北石油管理局汇总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其他城镇集体企业(包括中央部门、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以上规定,请各市结合总局文件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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