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要经营个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对废旧物资发票的首次领购,是否需要审核?如果以后业务量增加需要增加购票数量,是否需要审核?怎么办理,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第十条规定: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次领购发票需要提交以下证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3防伪税控ic卡;4、经办人身份证名(身份证、护照)。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有关部门核定审批后,方可购买发票。如果以后需要增购发票,也可提交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领取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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