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抵扣范围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3
摘要:根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
    根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五)将固定资产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根据以上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不得抵扣增值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