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1998]7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销毁冲剪器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01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规定,每本增值税专用发票自领购之日起最长只能使用两个月,两个月仍未用完的,应报送税务机关核销,并重新领购新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销毁冲剪器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74号        1998-09-01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规定,每本增值税专用发票自领购之日起最长只能使用两个月,两个月仍未用完的,应报送税务机关核销,并重新领购新票。为了规范对整本发票未使用部分的核销工作,省局委托永泰汽配总厂研制出SD-22型发票作废销毁冲剪器,操作轻便、规范。发票作废销毁冲剪器近期将由厂家直接发放到地(市)国税局,由各地(市)国税局再统一组织发放工作,做到每个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售票窗口各分配一台。请各地认真做好发放工作。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