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细化。为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中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两点变化:(l)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有利于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特殊人员就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2)实行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企业安置特殊就业人员享受加计扣除的标准是什么?二是如何确定安置特殊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特殊就业人员的范围?为此,本条规定了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享受加计扣除的标准和残疾人员的范围,对于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本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享受加计扣除的标准 根据本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每安置一名国家鼓励安置的人员就业,如果企业支付的月工资为2000元,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据实扣除2000元,还可另外再多扣除2 000元,也就是说,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国家鼓励安置的人员就业,将可享受到50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如果企业支付给职工更高的工资,其所获得的税收优惠也就更多。这样调整,既有利于使所有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也有利于把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需要照顾的人群头上,避免出现作假带来的税收漏洞,符合《残疾人保障法》提出的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考虑到残疾人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就业形势尤为严峻,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任务更是非常艰巨,需要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动员全社会力量,妥善解决残疾人员就业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中着重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给予加计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由于《残疾人保障法》中已经对残疾人的范围作了界定,本条例直接援引该法的规定,可以避免重复规定,而且可以避免出现将来《残疾人保障法》修改时,本法也要随之修改的情况。 三、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突出的位置,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城乡就业,努力控制失业规模。继续实施和完善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加强就业培训的财税、信贷等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企业安置就业人员、扩大就业的重要、有效措施,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优惠对象包括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的企业,以及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等,这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各不相同,优惠内容也有所差别。总的来说,上述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解决相关人员的就业问题起到了较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优惠方式大多为直接减免税,而且优惠条件和力度有所差别,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弄虚作假,甚至租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证件以骗取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企业只要达到基本条件就可以享受直接减免税,不利于引导企业更多地安置特殊就业人员。而且同是安置特殊就业人员,但优惠政策又不一致,很容易引发彼此之间的攀比。实施条例没有明确列举企业安置各种国家鼓励安置的人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而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国务院可以根据就业形势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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