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和废旧物资发票式样的函[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312号 2004-09-22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产品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经研究,决定对农产品、废旧物资发票式样进行细化分类,增加天然橡胶原产品、椰子原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增加农产品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种类式样和使用范围 (一)《海南省民营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发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橡胶收购发票》),面额分为百元版和万元版两种,适用于具有收购民营天然橡胶原产品资格的纳税人向橡胶生产者收购民营天然橡胶原产品开具。 (二)《海南省椰子原产品收购发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椰子收购发票》),面额分为千元版和万元版两种。适用于从事收购椰子原产品的纳税人向椰子生产者收购椰子原产品开具。 (三)《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销售发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橡胶销售发票》)面额分为万元版和十万元版两种。适用于从事经营橡胶的纳税人(包括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等橡胶生产单位)销售橡胶原产品时开具。 (四)《海南省椰子原产品销售发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椰子销售发票》)面额分为千元版和万元版两种。适用于从事经营椰子原产品的纳税人销售椰子原产品开具。 (五)《海南省农产品销售发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农产品销售发票》)面额分为千元版和十万元版两种,适用于从事经营农产品的纳税人销售除橡胶、椰子以外的农产品开具。 (六)《海南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面额分为万元版和十万元版两种,适用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时开具。 以上五种发票规格统一为17.6cm×9.4=48开;联次统一为四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抵扣联;第四联为记账联。 二、印制领购和使用规定 (一)各市县国税局要尽快做好“发票”年用量计划统计工作,填制发票印制申请表,于2004年10月30日前报省局统一印制。 (二)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对申请领购《橡胶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同时提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证》; (三)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发票使用规定和使用范围如实、完整填开发票,全份联次一次复填写。税务机关对农产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填开和取得情况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凡是项目填写不齐全(包括未写明购销双方名称、地址、税务登记号或收款人身份证号等)和超规定范围使用发票的,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四)用票单位和个人向非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橡胶销售发票》、《椰子销售发票》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填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橡胶收购发票》和《椰子收购发票》的抵扣联,必须完整保存,不得撕毁。 (五)纳税人从流通环节或国营、地方农场等农产品生产企业购进农产品,必须向销售农产品生产企业索取销售发票,不得擅自开具收购发票申请进项抵扣。 三、启用时间 以上增设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1月1日。从2005年1月1日起,《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适用于从事收购橡胶、椰子以外的初级农产品;凡是销售初级农产品的,一律根据农产品的种类,按照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农产品销售发票》、《橡胶销售发票》或《椰子销售发票》;凡是销售废旧物资的,一律使用《废旧物资发票》。 附: 1、《海南省民营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发票》票样 2、《海南省椰子原产品收购发票》票样 3、《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销售发票》票样 4、《海南省椰子原产品销售发票》票样 5、《海南省农产品销售发票》票样 6、《海南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票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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