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4]272号 2004-10-10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反避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预约定价管理工作的认识。预约定价规则是转让定价税制的重要突破,也是目前国际上较为先进的反避税管理手段。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规则的实施,拓宽了反避税工作空间,使其由过去侧重于“事后调整”逐步延伸到“事前预约”管理,同时这一工作的开展也将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降低因转让定价问题引起的审计风险。各地要提高对预约定价工作的认识,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规则内容,掌握预约定价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二、打牢基础,推进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预约定价管理作为反避税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离不开扎实细致的基础工作,如可比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的采集、纳税人的经营规划及发展趋势分析和评估、职能及风险分析等。各地要将预约定价管理同以往的反避税调整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目前开展的税务审计工作结合起来,做好信息采集、职能分析等基础工作,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工作,实现我省反避税工作的新突破。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