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审批项目通告[全文废止] 京地税发[2004]576号 2004-12-14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营业税 (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二)、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三)、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减免营业税的认定 二、资源税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的审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 四、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的审批 五、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法定减免税的审批 六、个人所得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 (二)、外籍个人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审批 (三)、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 (四)、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是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税的审批 (五)、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分期纳税的审批 七、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 (二)、企业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审批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 (四)、经国务院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五)、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 (六)、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审批 (七)、工效挂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的审批 (八)、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审批 (九)、企业提取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的审批 (十)、特殊行业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审批 在取消上述审批项目后,纳税人申报(或备案、备查)相关事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