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代开发票应征收的税种、税率应按统一标准依法征收,防止漏征税款和税收政策执行不统一。 (四)对未办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由劳务服务(或购资产)行为发生地管辖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五)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收营业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期一并计算征税。 (六)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七)做好代开发票岗前培训。各市州局在明确代开发票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要做好岗前培训工作,作到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纳税服务周到。 四、代开发票的基本程序 (一)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和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作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档案资料留存。申请审批表填写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劳务服务项目(或购资产)、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 (二)代开发票审核。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合法身份证件和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其向管辖地税务机关申请或通知其补正后办理。 对未办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对其发生的经营业务有异议,应进行实地调查,情况属实的方能代开发票。 (三)完税代开发票。对审核符合规定,由征收窗口开具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完税后,代开发票窗口方能代开发票。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发票号码。 代开发票业务涉及减免税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手续办理。 (四)代开发票资料归档。对代开发票的有关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代开发票的有关资料包括: 1.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接受劳务服务项目(或购资产)、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4.完税凭证;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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