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5]7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28
摘要: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代开发票应征收的税种、税率应按统一标准依法征收,防止漏征税款和税收政策执行不统一。

  (四)对未办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由劳务服务(或购资产)行为发生地管辖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五)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收营业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期一并计算征税。

  (六)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七)做好代开发票岗前培训。各市州局在明确代开发票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要做好岗前培训工作,作到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纳税服务周到。

  四、代开发票的基本程序

  (一)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和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作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档案资料留存。申请审批表填写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劳务服务项目(或购资产)、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

  (二)代开发票审核。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合法身份证件和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其向管辖地税务机关申请或通知其补正后办理。

  对未办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对其发生的经营业务有异议,应进行实地调查,情况属实的方能代开发票。

  (三)完税代开发票。对审核符合规定,由征收窗口开具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完税后,代开发票窗口方能代开发票。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发票号码。

  代开发票业务涉及减免税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手续办理。

  (四)代开发票资料归档。对代开发票的有关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代开发票的有关资料包括:

  1.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接受劳务服务项目(或购资产)、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4.完税凭证;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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