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5]7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28
摘要: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5]72号        2005-07-2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四条有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的规定废止。
  3.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中“代开发票一律使用JTAIS开具”失效;《办法》附件中《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对个人(含个体)提供小额劳务服务金额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不需提供书面确认证明。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代开发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统一的代开发票登记台帐,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票代开工作。

  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使用计算机开票并能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单位,开票和征税可由一个岗位完成,也可分岗完成,否则,必须分岗完成。同时,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二)[部分废止]代开发票一律使用JTAIS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代开的发票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