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6]6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24
摘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特殊的纳税群体,搞好对这部分单位的税收征管,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征纳关系、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各级国税机关在征管方面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重视还不够。

  四、加大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

  要进一步拓宽税收政策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宣传到民政、工商、经贸委等管理部门和所有纳税人,引导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要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纳税辅导宣传,切实提高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和办税水平。

  五、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源泉控管。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托信息化手段,结合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通过纳税评估、日常监控等税收征管手段,加强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分析,强化对涉税问题的实地核查力度,强化源泉控管,及时发现和处理税收疑点问题。

  请各市国税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将管理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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