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8]597号 2008-09-26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为加强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发票)管理,规范通行费发票印制和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通行费发票印制工作。凡由省局监制的通行费发票,一律由企业向负责通行费发票发放管理的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印制申请,并填写发票印制申请表,逐级上报省局,再由省局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发票印制申请表由各市级地税机关自行制定。 二、规范通行费发票发放工作。发票印制企业将印制完工的通行费发票送达负责通行费发票发放管理的主管地税机关后,由主管地税机关将通行费发票相关印制、发放信息录入地税征管信息系统,并加强对企业使用通行费发票的监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