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9]936号 2009-05-15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策批准,对北京市的扣减标准明确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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