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6]1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27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所发布的文件目录,市局对本级转发的流转税文件也进行了清理。

  4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深税发[1994]232号)所附的《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通知》(深国税发[1995]240号)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五条。

  4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深国税发[2001]236号)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第二条。

  4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420号)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第三条。

  4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深国税发[2002]178号)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

  4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深税联发[1994]4号)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三条。

  48、 《关于转发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322号)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六条(四)“为了有利于提高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销货方可以预先在专用发票有关销货单位的栏目内加盖刻有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的专用戳记。印章必须清楚。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更换”、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传电报[1994]035号)第三条所说‘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是指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领购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4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47号)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一条第一款(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第二条、第三条(二)“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5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656号)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第一条。

  5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436号)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5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602号)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第一条。

  5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63号)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第一条、第三条。

  54、 《深圳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规程》(深国税发[2000]191号)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条、第六条。

  5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572号)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第一、二条。

  56、 《关于明确我市车辆购置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5]22号)第一第一款“2.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的免税审批业务,审批期限为5个工作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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