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 中山地税发[2008]120号 2008-06-1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以下简称“批复”)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我市城区税务分局管辖一纳税人丢失外市某单位开具的发票联,该纳税人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向城区税务分局申请审核并作为合法凭证入帐。城区税务分局认为该存根联复印件应由开具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方允许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但开具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以《批复》中对“主管税务机关”定义不明确为由拒绝出具审核意见。 我局认为,取得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企业提供的发票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该情况建议明确由开具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妥否,请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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