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使用过的二手车辆该如何缴税? 问题:A公司(一般纳税人)2021年度先后向个人销售了5辆公司车辆,取得了销售款300万元,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2022年2月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系统信息比对发现,A公司未就上述销售车辆行为进行纳税申报。请问公司销售使用过的二手车辆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DJZ回复:按照A企业是否属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A公司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17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二)A公司不是二手车经销企业,如购进时没有抵扣进项税,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如购进环节已经抵扣进项税,则应当按照13%缴纳增值税。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长源 问题:公司已提足折旧的汽车(账上剩余10%净残值),无偿过户给个人。完整的账务处理怎么做?包括应缴纳的税费? 解答: 1.税务处理 二手汽车无偿过户给个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按照市场价(公允价)视同销售。 个人如果属于企业员工的话,应视为员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市场价并入当月的工资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如果属于企业个人股东的话,应视为股东取得分红,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说明: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能存在:(1)需要按照一般计税确认销项税额;(2)满足税法规定,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按3%减按2%征收。 (3)确认处置损益: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润(按公允价值确认)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企业出售二手车增值税如何缴纳 某企业的财务人员咨询,其所在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有两辆二手车准备出售,想知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区分以下情形征税: 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进一步明确: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明确了相应的发票使用规定,即一般纳税人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销售二手车主要涉及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等几种情形,但不管哪种情形均开具普通发票。以某纳税人销售一辆二手车,价格是50000元(含税)为例,增值税处理办法及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如下: 1.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适用情形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手车。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纳入试点以后购买的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手车。应纳增值税=50000/(1+17%)×17%=7264.96(元)。 2.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适用情形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属于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手车。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二手车。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纳入试点以前购买的二手车。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如销售抵债方式取得的二手车)。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二手车。应纳增值税=50000/(1+4%)×4%/2=961.54(元)。 3.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情形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已使用过的二手车。应纳增值税=50000/(1+3%)×2%=970.87(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剑文 廖永红 李武根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