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将资金借给企业使用,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但《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于境内个人或者企业的贷款行为并未作出法定扣缴义务人的指定。原则上,企业不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但是,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所付出的利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个人借款所付出的利息按照规定应取得相关合法票据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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